四川省保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保健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健康保健、现代医疗、中医中药、康养养生等保健产业上下游及保健产业生态圈相关联的金融投资、生产制造研发、产品器械、设备技术、数字科技、科研咨询以及健康保健关联产业和服务行业(保健和医药连锁、人才链和供应链、广告传播、品牌服务、运动保健、专业培训、会议会务、动物健康等),以及围绕健康保健产业相关领域的企业家、科学家、专业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自愿发起成立的省属一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健康四川建设。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建立协同发展的健康保健服务体系,推动保健产业发展,服务政府、社会、群众,发挥社会效益,推动经济发展。团结和组织全省保健行业上下游,大力推动保健产业生态圈的健康发展。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服务全民身心健康,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 中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行业规范。加强保健领域自律和诚信监督,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维护保健领域信誉。 

(二)调研咨询。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编制发展报告,为政府制定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以及落实健康四川战略目标等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为会员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三)政府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委托或授权,参与制(修)订相关标准,组织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交流合作。构建保健行业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保健相关领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友好合作交流,引进、研究和推广先进、创新的保健技术,支持和帮助会员拓展市场;向行业系统提供市场和人才信息。

(五)维护权益。协调和正确处理会员和行业的内外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应会员合理述求,引导会员自觉维护整体利益,以及相互间的支持与合作,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六)宣传培训。依法编辑和出版会刊和简报,运营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宣传和报导健康资讯和保健信息,建立和实施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维护保健领域良好形象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组织会员开展与保健相关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等的培训;制定促进行业发展培训课程,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健康管理师、营养师、保健师等职(执)业培训;向用人单位输送人才,提供人才服务。

)新质发展。组织开展与保健食品、保健器械、保健技术、保健服务等有关的科研活动;组织和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与应用,促进保健产业数字升级和生产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八)品牌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相关的会议、考察、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围绕全民保健,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通过专题讲座、文艺演出、产品体验、行业赛事、专题研讨、视频AI等形式多渠道跨界融合,打造可持续提升协会影响力的品牌活动,传播健康科普知识,引导健康产品正确消费,促进人民群众健康素养水平的不断提升与良好健康行为的不断形成;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根据需要依法开展有利于本领域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必须是行业专家、意见领袖、特殊人才等。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行业影响。

(四)自愿奉献,服务协会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企业自荐或经 1 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会员加盖单位鲜章,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负责人免冠照。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考察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并通过网站或公众号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包括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经秘书处报请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不包含除名)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匾)。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成员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为本会服务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行业影响。

)遵纪守法,无违规违法事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包括不限于:推荐新一任理事会候选人名单、推荐新一任领导班子名单、制定换届相关管理规范等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的考核

(十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届期内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秘书。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连任,需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批准后方可参选连任。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三十七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八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十九 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审批协会5万元以上(不包括5万元)的日常报销费用支出;签署审批协会10万元以上(不包括10万元)的项目合同;

(五)在协会领导班子中指定轮值会长或执行会长,决定聘任会长助理事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等)开展日常工作;审批秘书处5万元以内(包括5万元)的日常报销费用支出;签署审批协会10万以内(包括10万元)的项目合同;

(三)                      聘任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

(四)                      提名专职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五)                      按照民政部最新文件要求,通过创新的管理体系建设,达到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借鉴先进的绩效管理机制,提高人才能动性,通过启用专业人才团队提高秘书处工作效率;受理事会授权,执行《协会薪酬管理办法》及员工手册,决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签署劳动(务)合同,审批秘书处工资福利和绩效方案;

(六)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                      审核签批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员工手册、员工薪酬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对外合作制度、专家智库管理制度、分支和外设机构管理制度等,根据实际情况有权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涉及重大项目制度报会长批准;

(九)                      按照协会合规化管理要求,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及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由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四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四十七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十八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四十九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协会法人为以上物品和资料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五十七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五十八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九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可接收会员单位自愿缴纳的不定额的会费支持协会可持续发展,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十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六十一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六十二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  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建立年度资产报告制度,资产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  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涉及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七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六十八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六十九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资产报告、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七   本会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七十八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七十九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 2024  9  26 日第 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创建时间:2025-04-2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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